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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
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环办[2009]71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直管市环保局: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省各地全面启动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以下简称“两创”活动),一大批生态环境美、人居环境优、投资环境好、经济效益高的村镇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到目前为止,全省拟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有34个,拟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28个;拟申报全国生态村的村有52个,省级生态村的有57个。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对部分地方拟申报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了现场初审。初审表明,部分地方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申报创建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预验收,有的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有效处置;有的村镇工业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缺少有效处理设施;有的村镇村貌镇容依旧比较脏乱;有的村镇“两创”宣传还不够深入普及;另外部分乡镇在申报材料方面还不完善,缺乏一些申报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两创”工作,确保“两创”工作顺利实施,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两创”组织工作。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应严格执行分级创建的管理规定,即上一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应从下一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中产生。根据国家环保部2009年关于“两创”申报的新要求,国家2009年仅受理全国生态村的申报创建。为此,请各地根据本辖区的“两创”创建情况,重新审查并预验收本辖区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全国、省级生态村的申报创建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两创”申报的材料准备工作。请各地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指导本辖区申报单位做好“两创”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有的申报单位缺少必要的申报材料,请尽快予以补充完善,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汇总上报。

  三、进一步做好“两创”申报的预验收工作。请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对照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创建指标,对拟申报的乡(镇)、村进行现场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专家验收意见。此项工作请于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申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未组织预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地方,将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两创”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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