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齐全1分
五、评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征收年报(排污费征收数据库、纸质件和电子件年报报表及稽查报告)、季报(纸质件和电子件季报表)、年终快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表)中任意一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年报和稽查报告必须在次年3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快报必须在次年1月3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时间为准。年报、季报和稽查报告每迟一天,扣0.5分;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节假日不顺延。
3、如不满足排污费四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三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二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一季度报表各项金额关系的,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报每份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报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数据。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中任意一项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须包括本辖区所有县市区。县市区情况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4)重点行业去年有数据而今年没有,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1分;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但数据库未报送的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