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135分以上(含135分)的为一等奖,120分以上(含120分)-135的为二等奖,105分以上(含105分)-120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表彰。
3、凡年报、季报缺报一次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州)公布 。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州)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省辖市(州)、县 (市、区) 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汇总编报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和排污费稽查报告。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5分
计算准确10分 内容完整10分
整洁规范5分 签章齐全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费快报 5分
其中:数据真实1分 报送及时 4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 7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5、排污费稽查报告 5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内容完整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