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数据库、季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数据库、年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度文字报告的电子件和纸质件)中任意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应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准,年报、季报每迟一天,扣0.5分,节假日不顺延。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小于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止。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和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中,当年和上一年的比较,上一年有的污染物今年缺项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项扣除0.2分。
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1煤炭合计、油类染料合计、用水总量、新鲜用水量合计应分别等于其分项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
(2)表1的当年申报户数小于上一年90%的,扣除1分;
(3)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 = 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的分值10分;
(4)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5)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6)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 “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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