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全面准确
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列入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数据全部录入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中,其中重点工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报时要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平衡,尤其是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表1-7和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项必须全部录入,不允许缺报、漏报;所有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各地要结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月(季)度排污申报核定、自动监控、总量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开展对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水、能源和原、辅材料使用量,主要生产工艺及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核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求规范细致,杜绝出现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录入某些指标项如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子行业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
四、从严考评,全面提升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水平
对各省辖市(州)2009年度开展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 我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1)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汇审考评结果作为各省辖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依据。各省辖市(州)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季报和年报数据的审核,对全市(州)数据进行总把关,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如实反映当地排污状况。为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等错误导致数据失真,各地要在认真审核表内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其他部门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逐项对比、分析,认真分析数据变化原因,特别是对变化较大的指标项要在文字报告中有详细说明。在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中,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与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相对独立,任何单位不得根据实际征收的排污费反推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中的排污量,但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应与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申报、收费汇总表数据要分别与相应的数据库一致,严禁任意修改、调整汇总表数据,凡报送的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不列入当年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汇审考评范围并通报批评。为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并进一步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辖市(州)也应对所辖县(区、市)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汇审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