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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
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 切实抓紧抓好。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仍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严规范,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09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0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染较轻的小型工业企业、所有类型的第三产业及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为进一步拓展排污申报核定面,各地应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

  各级排污申报核定人员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申报表和佐证材料的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数据录入工作,数据录入完成后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数据审核,在逻辑校验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当地统计、水务、能源等部门数据,对数据进行逐项比较。各地要保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和调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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