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就业连续工作至今且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从在本单位工作之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个人账户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职)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职)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职)金,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
(二)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职)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下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高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担;高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按高出部分10%增加。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部分,下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调整增加时,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增加部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高出部分由财政负担,以后年度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予以冲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先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增加数由财政先支付,待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