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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政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我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在确保单位性质及人员身份不变、离退休(职)人员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离退休职费社会保险统筹的暂行规定》(梧政发〔1996〕90号)列入统筹范围离退休(职)费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分步分批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原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均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比例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以其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
  单位全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等于单位缴费基数。离退休费不再计提基金。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
  差额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改变而导致单位缴费增加的,增加部分费用按原财政负担经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三、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梧政发〔1996〕90号规定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桂劳社发〔2007〕8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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