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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加强生态保护。开展生态系统功能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评估。全面加强对资源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治理与修复。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活动。继续做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自然处、环科院)。

  七、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高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制定医疗卫生、工业探伤、无线通讯行业的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用户单位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落实放射源专人监管报告制度和医疗卫生、工业探伤、无线通讯、废旧钢铁冶炼等行业的辐射环境安全制度(辐射处、辐射站)。制定《湖北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放射源事故应急演练(辐射处、辐射站、应急办)。做好《湖北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条例》的立法相关工作(法规处、辐射处、辐射站)。

  八、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和机制体制创新。

  加强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规财处、人事处)。推进统筹环境保护立法(法规处)、环境保护规划(规财处、环科院)与环境功能区划(污防处、环科院)、环境综合整治(污防处、自然处)、环境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监测处、监测中心站),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人事处)、区域联合治污(污防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监察总队)、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监测处)、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测处、监察总队)等机制。探索“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污防处、自然处、规财处)。

  全力争取在武汉城市圈开展发行环保公益彩票试点。积极推进梁子湖、汉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制订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资金。积极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逐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生态补偿(规财处)。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法规处)。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快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碳交易试点(总量处)。逐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机制(规财处)。积极推行企业监督员制度(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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