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宝厦花园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5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涵江宝厦花园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46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县合成氨厂位于涵江区塘北山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1995)字第9301116)面积7975.319平方米;收回原莆田县橡胶制品厂位于涵江区塘北山华侨新村50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1998)字第C9801497)面积3325.81平方米,公开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1178.502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拍-2010-3号。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0] 28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28%;容积率≤3.0;绿地率≥30%。
四、该地块出让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09]169号文实施。
五、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
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由你局负责实施。该地块拍卖时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地价的原则确定。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八、涉及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九、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宝厦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莆政土[2010]2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