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盟市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5月1日到6月31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是农业保险主要参与者。
(二)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自治区农牧业、财政、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力开展具体业务,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保险机构工作情况,促进农业保险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三)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盟市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各级财政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该盟市、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市、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盟市、旗县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牧民种养业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盟市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四)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常年产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2009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见内农牧种植发〔2009〕175号文件),对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自治区要及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以盟市为单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旗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或要求退出市场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各盟市要进一步做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要建立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理赔行为的奖惩制度,增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信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市场制度。对违规操作、搞平均主义、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地区,在下年度提高其承担保费补贴的比例直至取消享受中央和自治区保费补贴的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牧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牧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基层农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费用总额按照总保费收入的5%安排,盟市级使用的代办费不得超过总保费收入的0.5%,代办费用要重点向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倾斜,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人员要和旗县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只能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账和列支,不得报销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无关的费用。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牧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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