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交管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全市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投诉管理办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性。
(二)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制度。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市发展改革委及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收费和招标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和内容实行统一核准,制发核准书。核准书在送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交管办和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核准而未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三)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交易中心及指定媒体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体和发布范围。
(四)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市交管办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跨行业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依法实行规范化动态跟踪管理。各部门现有的评标专家库,按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审查合格的,统一纳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
(五)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市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六)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增强评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构筑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由市交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交管办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力做好配合。市交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和机构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场所建设及交易平台软硬件设施配置工作和交易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水利、交通、国资、林业园艺等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所属交易经办机构入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要积极与市交管办和交易中心沟通,做好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衔接进驻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尽快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