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权限内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十一)国有(集体)林权的招标、拍卖;
(十二)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以“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种专项监察、执纪监督;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完善招标投标预警机制,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过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确保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水利、国资、林业园艺等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在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时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现场监督。各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区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监管和现场监督。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强化对进驻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对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交易中心负责,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交易中心可以向派出单位和组织部门推荐提拔或重用。所有进驻人员的调整、使用,派出单位作出决定前,应征求交易中心的意见。
(五)按照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不得在场外开展交易活动,违者不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一律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作为项目单位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各部门对未进入统一市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六)市交管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专项检查,对各类场外交易、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政企政事不分、行政部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六、健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