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招标或比选确定20家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资格备选库,有效期三年。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方案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具备审计条件后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具备审计条件后,按以下顺序在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备选库进行分派审计项目: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计划通知,并纳入项目管理和考核。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有关条款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