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及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及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结合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对我区第三次检查情况和自治区扩大内需项目检查整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关系自治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确保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好项目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中央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负总责,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中央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在春节前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对自治区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必须在明年2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未被检查的项目,也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对报告中自治区监察厅提出的改进意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予以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中央扩大内需政策
落实及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自治区监察厅)
根据《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283号)要求,2009年10月10至11月5日,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五个联合监督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现场反馈等方式,对14个地州市62个新增中央投资项目、10个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及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联合监督检查,并对前期中央和自治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抽查。10月26日至11月19日,中央扩大内需第二十一检查组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等9个地州市的35个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第三轮检查。总体看,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积极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扩大内需决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要求,采取措施有力,执行力度大,工程建设监管比较严格,项目进展基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