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