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外事和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工商干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系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部门决算审查编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下级工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系统资产管理工作。
(四)基建装备处
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采购计划、分配方案;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系统基建工程监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六)企业注册登记处
拟订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审查核准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有关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