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自治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自治区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