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管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组织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指导新疆翻译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六)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我区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实施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区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划和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并编制全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
(八)负责组织区内和国内外有关民族语言文字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监测研究语言文字发展动向;负责语言文字领域文化保护工作;规划我区与有关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小组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语委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翻译、保密、信访、接待、宣传、资料、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提案办理、文件审核、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自治区民语委网站;协调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申报及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新疆语言文字史志编修工作。
(二)语言文字工作处
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措施;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负责全区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咨询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全区语言文字科研发展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推广应用;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双语”学习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全区“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督查全区开展“双语”学习工作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研究制定全区“双语”学习工作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写全区“双语”学习教材、电子音像资料;承担全区语言文字翻译及翻译培训工作;指导新疆翻译工作者协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