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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语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区“双语”学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提出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执行全区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管理全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
  (三)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提倡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制定全区“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协调、指导全区开展“双语”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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