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承担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订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承担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总体规划;加强全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编制全区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