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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拟订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管理处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拟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
  (十一)科技教育处
  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卫生监察专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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