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自治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自治区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九)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拟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