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畜牧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许可下放给县市畜牧行政部门。
(三)将权限内核发兽药经营(不含生物制品)许可下放县市兽医行政部门。
(四)强化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畜牧业、饲料业、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种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对自治区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五)指导自治区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指导自治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
(六)承担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草原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推进牧民定居建设。
(七)指导全区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自治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交流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订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