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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自治区境内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监督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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