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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增加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区级领导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分配房屋修缮经费;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三)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四)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州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有关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六)负责拟订自治区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疆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标准;承办自治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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