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外事、提案办理、信访、修志等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和政务信息系统工作。负责统一受理、转办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厅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建设行业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行业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发布和备案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自治区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区住房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区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负责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地级市及直辖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的审核;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