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监督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厅。
(四)强化住房保障职能,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乡建设抗震减灾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