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9]356号)
十堰市物价局、十堰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费[2009]124号)收悉。为促进武当风景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3号令)和《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4号令)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46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个人按服务项目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当地居民(月税收额不足100元的)和享受减免税政策待遇的经营单位,可申请减免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武当山特区管理局负责征收,也可由特区管理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统一管理。
四、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自2010年1月份起试行一年,其间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武当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序号
| 经营项目
| 收费标准
|
一
| 门票、索道、游船、观光车等观光游览经营项目
| 10%
|
二
| 宾馆、酒店、招待所、休(疗)养院、培训中心等住宿项目
| 核心景区
| 20元/床/月
|
非核心景区
| 10元/床/月
|
三
| 餐饮、茶楼等经营项目
| 核心景区
| 3元/桌/月
|
非核心景区
| 2元/桌/月
|
四
| 商店、购物点等经营项目
| 核心景区
| 2元/平方米/月
|
非核心景区
| 1元/平方米/月
|
五
| 停车泊位
|
| 0.5元/车位/月
|
六
|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经营项目
|
| 1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