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参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