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目标,各县(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县(市)分别组织建设。全省各县(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可达到80%以上,这将大大改善鄱阳湖流域和全省城乡生态环境。
三、城乡垃圾无公害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在全省范围,推进城乡垃圾无公害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把垃圾处理问题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农村改水、改厕、沼气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分类处理,根据自然村、乡镇所在地和县城的不同情况,根据垃圾的自然分类和自然村所处的地理位置、距县城的距离,综合考虑垃圾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问题。
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加强城镇工矿所在地绿化、农村居民点所在地绿化、基础设施配套绿化等建设,积极推进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确保规划期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3%以上。
五、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
在靖安、九江、井冈山、资溪等县(市)对23个国家、省重点物种实施就地保护或迁地繁育保护,进行监测科研体系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8处国家级、22处省级和141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积极推进省内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顺利实施,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研究,加强省内现有1个国际重要湿地、4个国家湿地公园以及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保护,逐步建立以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为主的保护管理体系。
六、山江湖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工程
继续建设赣州章贡区、井冈山市两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选择婺源、靖安、贵溪、德安等县(市)建立10个山江湖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七、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实施大中型以上畜禽养殖场(区)废弃物全部无公害化处理工程,提高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强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全面普及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积极推广农药增效剂和农药替代品。
八、长江流域植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工程
在靖安建立长江流域植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工程,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使珍稀濒危保护物种能得到迁地保存并恢复数量和面积。具体布局为7个专类保育园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繁育中心区、花卉展览区、科普展览区、自然生态景观区与中心服务区等。
第四节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布局交通用地
铁路--新建昌九、京九客专、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和合福、向莆、九景衢、衡茶吉、茶陵至文竹、鹰潭至梅州、南昌城市快速轨道等铁路,研究建设昌吉赣、武汉至九江、九江至常德、吉安至建宁、荆门至吉安等铁路,改建京九、赣龙、皖赣等铁路,形成以京九铁路、沪昆铁路为主骨架,由京九、皖赣和阜鹰汕、武九和九景衢、沪昆、赣龙赣韶组成的“二纵三横”铁路骨架网络布局。
公路--以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为重点,改建国省干线公路,建成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网;逐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水平,改善通行条件。
水运--以长江干线、赣江、信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和赣江东河、信江西大河、乐安河、昌江、袁河、修河等地区重要航道共同组成的江西省内河航道骨架体系;以九江、南昌两个主要港口为核心,赣州、吉安、樟树、新余等地区性重要港口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他一般港口为补充的江西省内河港口体系。
民航--以扩建南昌昌北机场,改建景德镇机场,新建上饶机场、宜春机场为重点,形成以南昌昌北机场为中心,与井冈山、赣州、景德镇、九江、上饶、宜春等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省内民用机场网。
二、统筹安排能源建设用地
电力建设--新建洪屏抽水蓄能电站、新昌电厂等项目,改扩建贵溪电厂、丰城电厂、景德镇电厂和井冈山电厂等项目。
电网建设--形成以500千伏电网为核心,220千伏电网为主干,110千伏电网为配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输出变电网络。220千伏、110千伏变电所将逐步深入城市中心。
天然气入赣工程--以西气东输二线、川气东送主干线、支线和省内天然气管网为重点,各支线网为补充。
三、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水库建设:依据长江流域规划,建设鄱阳湖水利枢纽、峡江水利枢纽、浯溪口水利枢纽、安福东谷水利枢纽、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等。
堤防建设:建设完成鄱阳湖二期防洪工程第五个单项、第六个单项除险加固,完成五河重点段治理、县(市、区)城市防洪、乡镇防洪及农田防洪建设。
蓄滞洪区建设:建设完成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蓄滞洪区。
水电站建设:建设三都电站、虬津电站、下坊水电站、龙江电站等。
其他建设:建设完成城市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
第九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通过规划技术方法的创新,提高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预防规划失灵;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强化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形成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氛围;加强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建设,构建强有力的规划实施保障对策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逐级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充分体现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与控制,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贯彻与落实的关系。同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自身的特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承上启下的作用,协调跨县域的重点工程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的范围和基本农田集中区的分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重点确定科学的城镇村发展体系和发展空间,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细则。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把各类用地定量、定位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和限制条件,为土地的用途管制提供直接的依据。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
各设区市、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据预审的要求修改规划,调整用地规模和布局。
各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从而保证总体规划的落实。
三、科学设置规划方案的弹性
在坚持“指标控制+分区管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刚性要求,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但在空间定位上可允许一定的弹性。
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前提下,可按一定的比例将具备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整备区,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管理。
针对城镇工矿空间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在城镇发展外围划定不超过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20%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
第二节 规范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建设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办法,在制度层面上提出有关规划的管理程序、实施监督机制、实施效
果评价、监督管理、规划修改、违反规划的强制措施等要求,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对原出台的行政制度进行系统审查,并根据新政策、新要求进行修正。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