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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2020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67500公顷以内,占土地总面积的6.40%,比2005年增加161289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预期为275000公顷,比2005年增加91532公顷;农村居民点控制在420000公顷以内,比2005年减少8867公顷;盐田控制在63公顷以内,比2005年增加2公顷;特殊用地控制在33746公顷以内,比2005年增加85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预期为114667公顷,比2005年增加4989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预期为224024公顷,比2005年增加20220公顷。
  二、合理布局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根据城镇化进程,按照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扩大生态用地的要求,合理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科学安排城镇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中心城市与建制镇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住房等民生工程用地。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严禁征而不用与闲置土地;严禁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
  --工矿用地布局。规划期内,合理安排工矿用地,重点保障工业(园)区用地,引导工矿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重点保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开发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用地;科学安排全省其他开发(园)区用地,重点支持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工业产业基地和鼓励特色园区的发展,工业用地要向产业基地倾斜,工业项目向特色园区集中,尽量控制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重点保障光伏产业基地、铜产业基地、香港工业园和共青城青年创业基地等用地。工矿用地主要形成以“九江-南昌-赣州”和“萍乡-新余-上饶”组成的工业经济产业带,在此基础上通过联动和区域协作,促进“景德镇-鹰潭-抚州”和“大余-赣州-瑞金”产业带发展,构成明晰的两个“十字”工业用地带。
  --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编制好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建设;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加快中心村建设,逐步形成既保持传统乡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加大整治空心村、整理复垦砖瓦窑场和废弃工矿用地的力度。支持新农村建设,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安排农村道路、水利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理,改善村镇环境。
  --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期内,交通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衔接互补,建立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新建及改扩建铁路37条、高速公路33条、改扩建干线公路4791公里、机场4个;能源建设方面,按照引进特高压电网、支持西气东输、川气东送入赣的要求,统筹安排能源用地,重点保障国家、省重点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水利建设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长江、五河与鄱阳湖等河道、河口的清淤疏浚和整治,对现有圩堤和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实施多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包括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工程。

第三节 适度开发未利用地


  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耕地后备资源现状和潜力,在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尤其是宜耕、宜园、宜林未利用地。
  2006-2010年,未利用地开发利用189328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26413公顷,开发为园地47765公顷,开发为林地105114公顷,开发为牧草地36公顷,建设占用10000公顷。到2010年未利用地预期为14037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其中未利用土地预期为668021公顷,其他土地预期为735763公顷。
  2011-2020年,未利用地开发利用254064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28927公顷,开发为园地89002公顷,开发为林地117119公顷,开发为牧草地90公顷,建设占用18926公顷。到2020年未利用地预期为11497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9%,其中未利用土地预期为452087公顷,其他土地预期为697633公顷。

第四章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原则,强化对城乡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2006-2010年和2011-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控制在32000公顷以内和61333公顷以内。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与论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质量评定,落实耕地占补的数量和质量;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
  二、加强对退耕还林与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严格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种植业内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要合理引导,确保农业结构调整不破坏耕作层、不降低耕地的质量。到2020年,全省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耕地不超过38315公顷。
  三、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严格界定灾毁耕地的标准,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强化耕地灾毁情况监测,及时对灾毁耕地进行修复和补充。到2020年,全省因灾损毁耕地不超过21363公顷。
  四、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通过加大农业投入,不断改善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促使有效灌溉率由2005年的64.06%提高到2020年的72.00%;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防止土壤污染、土质硬化和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2006-2010年,全省改造中低产田30万公顷;2011-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89万公顷。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一、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补划为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农户和地块。
  城市、村镇、园区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后,随同用地材料上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占地等各种土地利用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结合土地功能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需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应在50%以上。
  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省级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与监管制度,加大政府对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与监管力度,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
  江西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要大力开展平原、盆地和河谷等耕地集中区的基本农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保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工程要按照“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三集中”要求,搞好以提升耕地地力、改善排灌条件和防治水土流失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加大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的建设与管理。重点改善基本农田集中区和重点建设区的农田灌溉设施,不断提高耕地地力,引导提高区内耕地比重,促进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改善。加大基本农田集中区内的耕地整理力度,重点安排国家土地整理工程。
  三、强化对基本农田建设占用的监督管理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禁止违反规定随意修改或调整县(市)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肃查处借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机擅自减少基本农田面积和调整基本农田位置等行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农田用途改变的论证、听证和公告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

第三节 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一、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确保全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补充义务的基础上,加大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全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大力加强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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