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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重要筹集渠道和来源。及时、合理调整确定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全面做好资金缴纳、管理和使用工作,有利于促进接收单位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利于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保护退役士兵合法利益,对于激发退役士兵创业热情,加大自谋职业推进力度,切实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调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
  2003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一直按接收单位少接收1名指令性任务内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资金人民币8万元的标准执行。近年来,随着城市居 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8万元的标准已远达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8倍的要求,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5至8倍收取”规定,参照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收入情况,市政府确定,从2009年起,将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12万元人民币。今后,缴纳标准将根据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变化(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标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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