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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打击工作力度。对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抓好现案侦查,做到快破案、快解救、快打击。要集中侦破一批积案,组织优势兵力,破获一批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团伙案件、系列案件,解救一批被拐儿童妇女。要选择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专项行动期间破获案件。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妇女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介绍、强迫被拐卖儿童妇女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对拐骗、操纵未成年人乞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深入开展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幕后操纵者。
  (三)妥善组织解救安置。要切实做好被拐卖儿童妇女解救工作,对于遭受摧残虐待、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应当立即进行解救。对于被拐卖的未成年女性、现役军人配偶、被强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妇女,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妇女,要立即进行解救。要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妥善安置被拐卖儿童妇女,做好被拐儿童妇女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儿童妇女,要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要建立被拐儿童妇女医疗卫生服务机制,及时为被解救儿童妇女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妇女被拐报警后,要第一时间组织查找,第一时间勘查现场,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对摸底排查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破案解救的被拐卖儿童,解救的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要及时采血检验,全部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要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等重点区域的检查管理,注意发现拐卖儿童妇女线索,防止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提供报道线索和宣传题材,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宣传法律禁止买卖儿童妇女的有关规定,宣传打击、解救拐卖儿童妇女的典型案例,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主动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情社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掌握、报送有关信息。要大力开展网上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别有用心借机制造传播谣言、蛊惑性信息的,要及时予以封堵、删除、澄清。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新云同志任组长的菏泽市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专门联络员。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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