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县(市、区)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指定应用品牌,不得拒绝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二)加强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全市城镇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建筑方面的应用领域。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切实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应用,将其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严格设计施工监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重要部件与建筑物有机结合,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施工检查和验收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否则不予验收。购房用户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也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

  四、完善太阳能光热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

  加强太阳能光热产品质量监管,从严管理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提高太阳能光热系统质量。逐步推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及成套技术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将符合要求的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整顿太阳能产品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鼓励名牌龙头企业开展兼并、联合、重组,打造太阳能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推动太阳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突出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鼓励公平竞争,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规范和市场选择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系。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涉及太阳能光热系统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