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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设机构严格按要求设置。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要求与省业务主管部门内设处室对应,应少于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数。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科室随职责相应划转,内设机构应进行整合,精干设置。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原有内设机构总数不增加,并做适当精简,优化设置。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内设机构要政事分开,行政科室不再加挂“中心”等事业机构性质的牌子。

  市县(区)政府不配备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市政府副职职数限额配备。县(区)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部门“三定”方案的核定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执行,行政部门只核定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按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5%核定。对部门因离岗、退休及其他原因空出的事业编制由编委收回,原核定的事业编制2011年底前全部核销。涉改部门人员编制调整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被整合的部门其下属事业单位随主管部门整体划转。撤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随机构调整划转。

  (六)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市县(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也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在同一层级内,实行编制动态管理,编制和人员向职责强、任务重、工作量大、需要加强的部门调整。

  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2010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机构改革期间,市县(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编制和除领导任职以外的人员流动一律冻结。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县(区)方案于元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于二月底前正式报送。县(区)方案审批后,各县(区)要积极组织落实,抓好实施工作。

  新组建、更名部门及挂牌机构,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挂牌,与相关部门做好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档案资料交接的衔接工作,待部门“三定”方案审批后,再开展交接工作,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监交。涉及资产划分的由分管市长协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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