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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泰安市政府令
(第144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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