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实行全区各地燃气专项规划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桂建城[2009]22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市政局、规划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燃气专项规划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成果文件报送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报《燃气专项规划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
二、请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成果文件报送我厅备案,并填报《燃气专项规划备案表》。同时报送所辖县(市)上报的《燃气专项规划备案表》。
三、报送备案的燃气专项规划成果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文件形式为复印件和电子版。
四、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市、县,请将有关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建设发展的基本现状、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具体原因以及该方面工作的解决方案等)书面报告我厅。
请各地于2009年6月10日前完成上述备案和相关报告工作。
联 系 人:陈铭、周元汗
联系电话:0771-2264309
电子信箱:jstcjc@163.com
地 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6室
邮 编:530028
附件: 《燃气专项规划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燃气专项规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主 项
| 现 状
| 未来中期
| 未来远期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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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 获特许经营权企业名称、市政管网长度、储气能力、供应户数、年供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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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规划
| 企业个数、网点个数、总库容量、供应户数、年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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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
| 企业名称、加气站个数(母站、子站)、燃气汽车数量、年加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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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小区管道供应规划
| 建设经营单位、供气小区个数、供应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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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耗气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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