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城[2009]16号)
各市建委、市政局,北海市水利局、贺州市水利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原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确立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广西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净水设备、材料和药剂的使用情况、群众投诉事件处理情况、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量的全面检查和监督。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区设区市的水质检查;对水质事故突发地区、重点流域以及水质数据异常地区,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