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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深入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生产、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凡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一律以假药严厉查处。对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以及宣传治疗疾病的产品,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四)大力整治违法药品广告。要认真落实国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不断提高广告监测水平。工商、信息办等部门要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媒体、互联网、印刷品和户外车体等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明确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坚决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五)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要根据国家建
  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市经委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派驻监督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度,实现从原辅料进厂质量验收、中间品及成品质量检验、成品放行等全过程监管;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等级评定,规范企业自律行为;实施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严格投标企业及品种资质审查,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保证药品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积极推进医药产业改革。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乌鲁木齐市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要引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整合现有品种资源,鼓励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提高同品种药品的生产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市医药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动新药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转移,防止低水平重复,提高我市新药研发的能力。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建设和巩固药品供应主渠道,完善城乡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通过推广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等措施,适当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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