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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依托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建立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在缴存风险抵押金、缴纳保险、申请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等方面,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连续三年未达标的企业,相应予以约束。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统一公告、信息发布等制度规定,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工作效果。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各有关区(县)要积极配合,确定2009-2011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试点单位名单。
  3.落实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修订《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各行业和各层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检查规范。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4.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43号)要求,在充实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完善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街道(乡镇)安监机构建设;在健全组织、细化责任,定期检查等方面,加强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的新路子,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采取设立街道(乡镇)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方式,赋予街道(乡镇)对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区(县)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安保互动”。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逐步把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工商、金融、保险以及有关行业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规范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处置和统计工作。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保证事故定性准确;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责任追究,抓好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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