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五号)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9日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发并举。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