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装饰装修、劳务、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近期,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主动接受检查、提供虚假资料和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的,检查组将责令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进行严厉处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本辖区内建设、交通、水利、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农民工人数较多,资金困难,且有欠薪苗头,以及今年以来曾发生过农民工举报投诉的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建设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对手续不全、违法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厉查处,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装饰装修、劳务、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按照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的安全可靠。当建筑施工单位因资金困难无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时,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乌政办〔2007〕316号)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拒不配合的建筑施工企业及装饰装修、劳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装饰装修、劳务、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施工现场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工提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借助法律途径有效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