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九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各县(市)的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其中栾川县、嵩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汝阳县、洛宁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
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及其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为准,具体内容另行印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和监测频次,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并对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和奖励数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点位,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并对水量监测数据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