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办理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认定或拆除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奖励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个人举报违法建设活动,对举报违法建设情况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一次给予100元奖励。
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市、原州区的监察、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按照职责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核实后的数据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备案,作为奖励兑现依据。
第二十八条 将查处、纠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结合目标考核一并予以评比,对先进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市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查处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其审批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无效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原州区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进行劝阻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查处、纠正和制止或者未向有关部门移交,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