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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违法建设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巡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责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制止、取证、拆除、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责任片区的划分、片区责任人的确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同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第二十条 原州区政府依法对本辖区集体土地内的违法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原州区有关镇政府初审,再经原州区政府审核后报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原州区政府所辖区域内的职责范围划分,按照有关镇与镇的行政区划确定责任片区,落实责任人员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原州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监管的日监察报告制度。责任人对违法建设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违法建筑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拆除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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