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8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职责,保证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活动查处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等行为: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对应当报批立项而未经报批立项和应当报请备案而未经报请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无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部门超越规定的权限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擅自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