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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不宜接收入院。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可在本区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合理调整入住对象。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入住对象要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并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院长聘任由乡镇提名,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对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院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考核测评制。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院长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调整或解聘;乡镇每年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两次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满意度达不到5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供养机构内部重要事项,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达标升级,提高管理、服务、安全等全面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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