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晋城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举办的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各种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象原则上应达到40人以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及主办单位应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和撤销需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持有五保证书的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需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晋城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入院接受集中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