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有关规定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下发各县(市、区)施行。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报市级经办机构核批。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负责征缴业务、登记用人单位缴费台帐,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取消原来开设的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开设、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基金收入的流转顺序是参保单位、市级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的流转顺序是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核算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及银行利息,该账户只允许向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开设此账户。“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及银行利息等。